2022年,浙江大学的招生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如有变更,以学校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入学规则
第十三条浙江大学将按理工、文史、艺术、体育类招生,高考改革试点省份将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浙江大学招生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根据该批平行志愿招生情况,文件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原则上,自愿按顺序归档的批次,档案调整比例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将按照分数优先(明确分数)的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浙江大学将按照专业或专业类别的招生计划数量,根据备案结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如果成绩相同,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同分类规则招生,没有相同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奖金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备案。所有高考奖金项目和分数不适用于未按省、专业安排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对于按顺序申报的一批志愿考生,当首批志愿考生数量不足时,浙江大学可以受理非首批志愿考生,并根据申报结果择优录取。如果合格的非首选候选人数量仍然不足,将招募志愿者。根据该批平行志愿申报,未完成的计划还将征集志愿者。如果志愿者招募仍然不足,剩余计划将转移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非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护送学生、强基础计划、综合评价、专科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项目的候选人,美术专业和运动训练专业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招生手册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九条被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应当自入学之日起一年内确定专业。在本科教学中,专业培训计划中要求的双语或所有外语课程通常使用英语教科书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言的考生应仔细填写志愿者。
第二十条浙江大学不限制男女入学比例。
第二十一条浙江大学学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录取的考生应当在录取后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复试。经复审不符合入学条件或违反规定的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三条为服务和支持国家海洋开发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海洋工程和技术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四条我校与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协商,提前安排非通用语言及其他专业的招生,具体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公告为准。对于提前录取的学生,专业确认和专业转移的范围仅限于提前录取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五条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农学、园艺学、植保学、茶学、动物学、动物医学专业的浙江学生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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