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2022年北京中医药大学考研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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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招生规定》已经发布,主要包括学校简介、招生计划、申请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金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2022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学校代码:13899

第二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性质:独立学院

学校类型: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三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学生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令第26号,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2022年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这个

第四条学院招生计划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将颁发该(特殊)科学日历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该证书已由教育部电子注册并获得国家认可;符合学位授予要求,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学院、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和社会力量联合组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经教育部批准,在本科和专科层次实施学术教育。这个

第六条学院分为两个校区:

廊坊校区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南教学区

邮政编码:065001

渤海校区学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工业园

邮政编码:061108

注:2022年,本科及专科专业新生将在渤海校区学习。

第七条电话:010-80841819/010-80841869/0317-5481839

传真:0316-6058929

网址:www.bucmdf Edu CN(教育网)

电子邮件:dfzs@bucmdf.edu.cn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项。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开展招生考试改革和科学研究。这个

第十条学院设立招生监督办公室,由学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这个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目标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批准。这个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的省级和专业生源计划,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批准。这个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发送(发送)生源计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这个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2022年参加国家组织的高考的学生。这个

第四章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我校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学科类别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的特点,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对患有色盲、色弱等无法准确识别的颜色类型的考生不予录取;根据医学专业在教学中必须安排临床见习、实习、急救训练、技能评估、野外药物采集、微量分析、实验操作、军训、健康体育等学习内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认真报告;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考生慎重申请护理专业。这个

第十六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当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和身体检查。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相应(以前)年份的男女候选人比例没有限制。入学后的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支付。

第十九条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收取住宿费。详情请参阅入学须知。

第二十条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外,学院还设有专门的助学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并为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准入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德、智、体、美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这个

第二十二条学院贯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根据生源确定档案推广比例。这个

第二十三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对实施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考虑首批志愿考生,在志愿学生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候选人;对于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未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对高考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专业志愿者跟随”的原则,即考生的分数由高到低排列,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首先会见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者。在高考总成绩(含加分)相同的情况下,录取顺序为中文、数学、外语成绩。

第二十五条高考综合改革按照各省公布的计划和有关措施实施。考生的选科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科范围的要求。各省未公布高考综合改革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江苏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所选科目的成绩必须达到CC。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者排队招生”。学院没有额外的考试要求。这个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分数增减政策予以承认。也就是说,学院在提高档案和划分专业时,会认可符合政策的额外分数。这个

第二十七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为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保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百分之一的计划,或为解决成绩相同的考生的录取问题保留计划。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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