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2022年招生规定已经公布,主要包括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赠款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武汉工程大学2022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一般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教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本校)国家标准代码为“10490”,法定代表人为王,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谷一路206号。学校现有武昌校区(武汉市雄楚大道693号)和六方校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谷一路206号)。
第三条学校是公立全日制普通高校,有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权利。该校由中央政府和湖北省共同建设,主要由湖北省管理。是湖北省国内一流的学科建设大学。
第四条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独立学院,招生工作按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是:普通文理类(包括普通班、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文科类高考生。
第六条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学校发给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招生政策,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结合近年来生源规划的编制和使用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学校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保留少量计划。保留计划的使用遵循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整各省统一考试网上考生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一条学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的指标,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转移到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所有考生必须参加考生所在地组织的文化课统一高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剂比例。在平行自愿申报的省份,如果没有特殊要求,访问考生档案的学校比例通常不超过105%。在没有平行志愿服务的省份,如果没有特殊要求,访问候选人档案的学校比例通常不超过120%。
第十五条对于自愿申报的批次,学校将优先考虑首批志愿考生。如果第一批志愿学生不足,非第一批志愿候选人可以被我校录取。原则上,没有我校志愿者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备案结果由高到低确定招生专业。当考生无法满足报考专业时,如不服从专业调整,将退回档案;如果你正在接受专业调整,根据考生的分数,你将被录取到成绩不全的专业。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者排队报名”的招生规则。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和重庆的考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选修科目要求填写专业志愿者。备案规则按照候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执行。考生报考结果相同,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同排名规则,考生专业由高到低确定。外省考生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相关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招生原则是根据当地考生政策择优录取。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将根据考生文化总成绩的40%和专业总成绩的60%之和,从高到低选出最佳考生。专业总分以考生所在省联考总分为准。
第十八条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化工与技术。该项目只招收志愿参加该专业的候选人。学生入学后不能申请其他专业的调整。
第十九条学校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教育部备案的国家加分或减分项目予以认定。如果同一候选人满足多个项目,则只能对范围最大的项目进行评分,通常不超过20分。符合优秀录取条件或减分条件的候选人将优先考虑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候选人。
第二十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学习外语,但新生入学后,学校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教学。
第二十一条除招生计划中按专业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在校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三条招生结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以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录取结果,查询网站为:https://zsb.wit.edu.cn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新生应当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如果他们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他们应该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不请假或逾期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费。学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服务费按当年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并将缴费说明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发给新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如果在审查中发现学生的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他们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通过学校考试后,他们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如果他们考试不及格,他们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助学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助学贷款,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工作助学金或社会助学金。同时,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开拓进取,学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奖励、贷款和奖学金应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手册发放。
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授权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电话:027-87002966,招生信息网:https://zsb.wit.edu.cn 。
标签: 武汉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