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学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分配:根据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结合办学情况,编制并提交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和专业申请要求以省级招生机构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预留计划的使用:学校的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控制学生质量,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六条对于未实施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如果第一志愿学生不足,学校将按照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候选人。对于实施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学校档案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改革高考的省、市应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备案结果和专业志愿者的顺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没有专业等级差异。如果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的分数比较顺序:汉语、数学和外语。
第十八条享受奖金政策的考生,可以按照省级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提高成绩、建档、划分专业。
第十九条目前,学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根据属地原则,学费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批准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外语文学(含英语(商务翻译方向)、商务英语)专业学费5000元;设计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学费1万元;在华学习期间,应用统计学(风险与精算)(中外合作办学)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为5万元。留学期间,学费为4600元。同时,还需要按照外国大学的标准向外国大学支付费用;其他专业的学费为4200元或4600元。如果实行学分制收费,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每个学年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涪城路校区标准分别为550元、700元或900元,良乡主校区标准为900元、1100元或1200元)。如有变更,将执行北京市教委、发改委统一批准的最新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起草,本科生招生领导小组协商提出,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实施。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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