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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际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前,必须履行“执行催告”程序,这种“催告”必须满足书面催告的程序要求,而不能是口头催告或者电话催告,也不能是代为催告,更不能是“不催告”而直接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可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送达后10日内,行政相对人仍然未履行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才能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一般原则性规定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而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而不能单方面地只能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其中具有共同属性的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法律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管辖规则,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最方便高效地审查强制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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