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打群架 初中打群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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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女,18周岁)与丁某某(女,15周岁)、于某某(男,15周岁)均系泾源县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

2021年12月2日课间,童某某上卫生间时在卫生间门口与丁某某不慎发生身体碰撞,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在一起,于某某闻讯赶来后参与殴打童某某,导致童某某受伤晕倒。

童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血肿、面部损伤并住院治疗七日,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四处。

后丁某某、于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童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童某某将丁某某、于某某起诉至泾源县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0230元。

泾源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此案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

庭审中,法官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陈述、答辩、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在最后陈述阶段结束后,法官语重心长地对童某某、丁某某、于某某进行了教育。

告诫他们作为初三学子,即将面临中考,在这人生关键时刻,理应刻苦学习,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以优异的成绩回报家长和母校。

而不应为了点滴小事而一时冲动作出不理智举动,影响到今后的前途和命运,届时将悔之晚矣。

此外还向他们普及了《刑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知识,引导他们要做遵纪守法、知耻后勇的好孩子。

随后法官又向各位监护人提出要求和建议,建议他们平时多和孩子沟通交流,加强对孩子的品德教育,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努力。

经过法官近一个小时的教育,三位当事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官保证今后和同学和睦相处,有矛盾及时向老师、家长汇报,不会再和同学发生冲突,三位监护人也纷纷向法官表示了谢意。

近年来,泾源县法院通过积极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调解、深入辖区中小学开展“法官进校园”法律宣传活动等形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泾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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